连自然资利用发〔2026〕1号
连州市西岸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经连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5〕221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连州市西岸镇人民政府名下位于连州市西岸镇西岸村委会西岸大道南侧地段、收回部分面积为2916.4平方米(折合4.37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25)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004758号](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连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核减无偿收回2916.4平方米(折合4.37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剩余的5348.88平方米(折合约8.02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连州市西岸镇西岸村委会西岸大道南侧地段收回位置示意图
2.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25)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004758号)
附件1.连州市西岸镇西岸村委会西岸大道南侧地块收回位置示意图.pdf
附件2.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25)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004758号).pdf
连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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